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73號
KSDV,114,司拍,373,202510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吳仕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43年5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向聲請人
借用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
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鹽埕 大東     562 91 4分之1 2 高雄 鹽埕 大東     563 35 4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21 大東段562、56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四層: 80.87 合計: 80.87 全部  必信街92巷5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