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51號
KSDV,114,司拍,351,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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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陳侑成
相 對 人 張琦欽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9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9年5月17日,㈡民國109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6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5月17日,㈢
民國110年8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㈠於民國109
年5月20日、109年6月1日、110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
0,000元、130,000元、1,500,000元,㈡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
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新甲     1108-12 742 10000分之 32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782 新甲段1108-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一層:26.6 二層:40.42 騎樓:10.26 合計:77.28 全部 海洋一路60巷4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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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