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9號
KSDV,114,司拍,319,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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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劉金貴
相 對 人 魏婕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一)民國113年7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13年12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二)民國107年7月5日、111年
12月28日、112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50,000元、
450,000元、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0月3日、
112年3月27日、112年11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7年7月5日、111年
12月29日、112年8月8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起向聲請人陸續借用4筆1,050,000
元、450,000元、500,000元、6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
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4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
登記謄本2件、本票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愛群     802 1423 192分之2   2 高雄 前鎮 愛群       802-1 6  192分之2 3 高雄 前鎮 愛群 803 253 192分之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868 愛群段80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三層:52.87 合計:52.87 4分之2   台鋁十巷3之2號 共有部分:愛群段879建號,38.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 2 6497 愛群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地下層:114.67 合計:114.67 96分之2   聖德二街7號地下層 共有部分:愛群段6525建號,668.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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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