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
聲請人即債 呂宗岳
務人
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N**-***5普通重型
機車(西元2016年5月出廠)乙輛(下稱A車)、現金新臺幣(
下同)35,000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
壽)保單解約金49,184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
局)存款6元,有債務人陳報狀、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
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
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公路
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A
車,車齡逾9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
價分配;郵局存款6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南山
人壽保單解約金49,184元,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
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
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35,000元,業
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
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
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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