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請人即債 王玉琴
務人
代 理 人 蕭縈璐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
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所陳報之財產,除
代步之日常交通工具之機車一台,其他函查結果,以債務人
為要保人,有解約金之保單,均未達可扣押標準,非屬清算
財團財產,詳見本院民國114年9月15日通知,且經本院以院
內系統查詢,均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
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