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薛伃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
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鋼林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所在
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洽,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