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陳韻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韻如於112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831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22,37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60元整及違約
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22,371元自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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