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167號
KSDV,114,司促,18167,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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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孫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
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5635元(
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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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