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125號
KSDV,114,司促,1812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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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5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翰


債 務 人 陳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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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