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朝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委任狀未有台端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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