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120號
KSDV,114,司促,1812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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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朝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未有台端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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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