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113號
KSDV,114,司促,1811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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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13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黃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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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