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053號
KSDV,114,司促,1805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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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5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丘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679元及合約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552元,共計新臺幣2923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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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