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038號
KSDV,114,司促,18038,202510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漢宮堂本草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康湧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宮堂本草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