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991號債 權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正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黃正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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