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948號
KSDV,114,司促,1794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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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賴韋諶即近江肉舖



賴和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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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