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施育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施育東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8753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