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911號
KSDV,114,司促,1791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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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陳伯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伯彰於民國110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262元(含本金42,
761元、利息16,501元)及其中42,761元自民國114年08月0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791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761元 陳伯彰 民國114年08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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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