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世緯(原名:李德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未請求之本金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之,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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