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773號
KSDV,114,司促,17773,202510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楊繼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