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624號
KSDV,114,司促,1762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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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鄧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鄧惠娟於民國110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0月15日止累計378,914元正未給付,其中375,575元為本金
;2,54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鄧惠娟於民國110年08月25日向債
權人借款638,901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
7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累計302,588元正未給付,其中29
9,948元為本金;1,947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6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575元 鄧惠娟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9948元 鄧惠娟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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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