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606號
KSDV,114,司促,1760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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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
滯金新臺幣參佰元(下同),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若持卡人次期
依約正常繳款,即中斷連續違約金之計算而重新起算,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吳思賢於民
國105年8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若持卡人次期依
約正常繳款,即中斷連續違約金之計算而重新起算。(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259,22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應另給付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
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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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