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595號
KSDV,114,司促,17595,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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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債 權 人 彭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伸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債務人伸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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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