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367號
KSDV,114,司促,1736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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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呂祐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零捌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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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