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340號
KSDV,114,司促,17340,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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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4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能維律師即姚宥羽(原名:姚琪馨)之遺
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蕭能維律師為姚宥羽(原名:姚琪馨)遺產管理人之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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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