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340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能維律師即姚宥羽(原名:姚琪馨)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蕭能維律師為姚宥羽(原名:姚琪馨)遺產管理人之資 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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