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331號
KSDV,114,司促,1733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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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3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浩誠

劉鎧瑋


一、(一)債務人劉浩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
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陸佰參拾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劉浩誠劉鎧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捌
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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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