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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103號
KSDV,114,司促,1710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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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韻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𠊙法律事務所陳妙真吳岳臻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合𠊙法律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
合夥?)?並提出其登記,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
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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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