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53號
KSDV,114,司促,1685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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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廖宸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廖宸葳
民國103年1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
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逾期
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11444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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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