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724號
KSDV,114,司促,16724,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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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至尊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甄至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零捌佰陸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556,777元 114年5月11日 3.22% 自114年6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84,085元 114年5月10日 3.22% 自114年6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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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