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711號
KSDV,114,司促,1671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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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易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易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累計80,410元正未給
付,其中74,542元為消費款;4,660元為循環利息;1,208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7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542元 李易霖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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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