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649號
KSDV,114,司促,16649,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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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喻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喻慎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24日止累計229,359元正未給付,其中223,666元為本
金;5,6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喻慎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
8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累計226,699元正未給付,其中21
9,635元為本金;6,36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喻慎於民國112
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
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累計70,465元正
未給付,其中68,580元為本金;1,8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49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3666元 劉喻慎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03%計算 002 新臺幣 219635元 劉喻慎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3 新臺幣 68580元 劉喻慎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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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