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638號
KSDV,114,司促,1663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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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宋孟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孟哲於民國113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24年07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23日止累計50,668元正未給付,其中47,485元為本金
;3,169元為利息;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宋孟哲於民國113年07月31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24
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29,650元正未給付,其中28,
287元為本金;1,3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3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485元 宋孟哲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78%計算 002 新臺幣 28287元 宋孟哲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98%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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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