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628號
KSDV,114,司促,1662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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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信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信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284,348元正未給付,其中269,
673元為消費款;13,47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662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103元 黃信子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2%計算 002 新臺幣 237570元 黃信子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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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