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613號
KSDV,114,司促,16613,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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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洪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
(二)玖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三)貳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20,395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002 87,161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8 自100年5月17日起 003 204,388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00年5月17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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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