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劉育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
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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