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585號
KSDV,114,司促,1658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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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展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參
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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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