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525號
KSDV,114,司促,16525,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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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洧嘉葉美蓮之繼承人



郭丁財葉美蓮之繼承人



郭洧誠葉美蓮之繼承人


郭玥伶葉美蓮之繼承人


一、郭玥伶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誠葉美蓮之繼承人應於繼
葉美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丁財葉美蓮之繼承人、
郭洧嘉葉美蓮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
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洧嘉於民國98年邀同債務人郭丁財案外人
葉美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
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2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1筆,共計新臺幣46,485元。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
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
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洧嘉自民國
114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23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又案外人葉美蓮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往生,其繼承
郭洧嘉郭丁財郭洧誠郭玥伶未拋棄繼承,債務人郭
丁財案外人葉美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則郭洧誠郭玥伶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美蓮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郭洧嘉郭丁財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郭洧嘉
葉美蓮之繼承人、郭丁財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誠即葉美
蓮之繼承人、郭玥伶葉美蓮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繼承系統表
3.戶籍謄本 4.放款借據影本 5.撥款通知書影本 6.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30元 郭丁財葉美蓮之繼承人、郭玥伶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誠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嘉葉美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5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6230元 郭丁財葉美蓮之繼承人、郭玥伶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誠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嘉葉美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30元 郭丁財葉美蓮之繼承人、郭玥伶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誠葉美蓮之繼承人、郭洧嘉葉美蓮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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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