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羿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黃羿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