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399號
KSDV,114,司促,16399,202510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許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許浩鈞(原名:許美惠)持
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
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
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
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
民國95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3月2
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27,287元消費款、新臺幣10,307元循
環利息、新臺幣 1,65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139,
25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
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39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287元 許浩鈞(原名:許美惠) 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127287元 許浩鈞(原名:許美惠)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