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聰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聰賢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前鎮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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