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385號
KSDV,114,司促,16385,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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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5號
債 權 人 高逢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羿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羿良發支付命令,經核戶
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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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