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債 權 人 嘉登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
項及第513條所明定;
二、依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債務人公司並非以外貿業務為主,
請釋明何以認為其設於高雄市小港區之長榮貨櫃場自由貿易
倉儲區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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