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債 權 人 劉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揚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LINE截圖〝 揚恩好事咖啡為債務人林揚恩〞之釋明資料 ,或釋明所匯帳號為債務人林揚恩之帳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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