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566號
KSDV,114,司促,15566,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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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債 權 人 劉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揚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LINE截圖〝 揚恩好事咖啡為債務人林揚恩〞之釋明資料
,或釋明所匯帳號為債務人林揚恩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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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