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245號
KSDV,114,司促,15245,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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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債 權 人 蕭聰穎
債 務 人 陳高美雲(原名:高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7月5日,是債權人請求超過106年7
月6日起之利息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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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