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寶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公設走廊輕鋼架27,300元之收據影本(陳報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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