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533號
KSDV,114,司促,12533,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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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寶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設走廊輕鋼架27,300元之收據影本(陳報狀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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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