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6號
KSDV,114,勞訴,6,2025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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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漆林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
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5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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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