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63號
KSDV,114,勞補,26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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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徐護銘

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一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之聲
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
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
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74,461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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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