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宋柏成
原告與被告冠億工程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77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259,200元,依前揭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33元(計算式:4,620元-2,387元=2,233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1,540元,尚應補繳693元(計算式:2,233元-1,540元=6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