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53號
KSDV,114,勞補,25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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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陳語蕎

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品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
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
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因財
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
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314,654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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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