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40號
KSDV,114,勞補,240,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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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KHACHATRYAN ARSHAK

KHACHATRYAN VAHE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與被告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
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勞退金(金額詳如附
表所示),總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
裁判費暫免徵收2/3,是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
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又原告KHACHATRYAN ARSHAK等2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資遣費 (A) 工資 (B) 勞工退休金差額/提繳勞工退休金(C) 訴訟標的金額 【(D)=(A)+(B)+(C)】 原應徵收裁判費 (E) 暫免徵收2/3裁判費(F)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G) 【計算式:G=E-F】 1 KHACHATRYAN ARSHAK 23萬9,322元 34萬5,391元 43萬1,739元 101萬6,452元 1萬3,434元 8,956元 4,478元 2 KHACHATRYAN VAHE 21萬5,403元 216萬8,289元 21萬0,248元 259萬3,940元 3萬1,920元 2萬1,280元 1萬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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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