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洪禎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
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7,531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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